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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妈喊第三方支付回家 支付创新要成煎饼侠?
发布时间:2015-08-04 点击次数: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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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末,央行的第三方支付意见稿下发,一份意见稿的下发,跟一位“道士下山”一样,在各种被误读之中,引发谣言与辟谣的又一轮激战。

“我不是我,我是不一样的烟火”

虽然到今天,大家都已被余额宝、微信红包等大众创新的好玩法,教育得已忽视了“第三方支付”这个中国金融体系中较为特殊的一方,但是,和银行、银联相比,在央妈那里,第三方支付还是个“野孩子”。

这不,新的《意见稿》又出手管这个野孩子了,纵观本次的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最大的约束主要在开立帐户和转账两方面。

第一,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意见稿》规定,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其中,具体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也就是说,在现在要通过第三方支付证明“我就是我”,只需要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就行,但新规要求,还得有工商、税务、甚至街道办事处等至少三家以上外部机构的证明。

通俗一点理解,原来是“我就是我,我是不一样的烟火”,现在不行了,没有三方以上的外部机构证明,“我已不再是我”。

第二点要求则是《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也就是说,《意见稿》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帐,必须同卡进出,不论是转入账户,还是转出账户,必须是客户本人同名或客户预先制定的一个本人同名账户。

第三方支付 你快回家

从2010年,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截至目前,已发放270张支付许可证,但在这五年中,支付行业一方面,巨头格局已然形成,另一方面,也是各类乱象丛生。

以最初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就是作为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支付通道”,到本次《意见稿》再次强调,互联网支付始终应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

对这个定位的潜台词则是,要求第三方支付回归“通道业务”,不能做跟银行一样的账户业务,也不能做跟银联类似的资金清算业务。

为什么这么规定,从央妈监管的要求讲,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这三个孩子不管怎么都是亲生的,但相比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可谓是“野孩子”,之前,这个“野孩子”只是帮银行之间过过资金,现在,这个“野孩子”通过“虚拟账户”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一个账户,而且,大量的资金还能趴在这个“虚拟账户”之上,再通过不同账户之间转帐,已经充当了银行之前的清算结算的功能。

支付创新要成煎饼侠?

如果从本质上理解,本次《意见稿》重申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从央行的解释,作出如此规定,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诚然,和历时弥久的银行、银联相比,第三方支付抗外部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完善,但不得不承认的一个现实是,无论是余额宝,还是微信红包的创新,几乎是在1-2年时间,超越了之前银行、银联等几十年的创新。

就给老百姓而言,十年前的银行跟十年后的银行,如果从创新带来的福利而言,排队还是依然不减,虽然电子银行,网上转账越来越普及,但从操作上,还是抵不过当面付款,aa收款等诸多第三方支付的创新带给老百姓的便利好。

因此,这也就再次回归到第三方支付创新和金融行业风险平衡的问题上,从本质而言,第三方支付,尤其是互联网支付,这个“野孩子”生下来的时候,就属于互联网,互联网本身就是那群在“门口的野蛮人”,如果你把这个孩子管得特别严,这个孩子基本就失去了他自身的创造力。

就互联网作为“门口的野蛮人”,自始自终都在秉承互联网的平等、自由、无边界,他必须破坏一些既有的规则,才能重新去建立规则,没有丝毫的破坏性,也就永远无法产生创造性。

而这也就给让“央妈”头疼,都是亲生的,总不能只让“野孩子”去创新,让老大老二规规矩矩,如果都鼓励都去创新,这必然意味着金融的风险会从老大,老二、野孩子之间传递。所以,于此之下,最好的监管只能是让央妈再费点心,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切勿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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