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办孵化器之内在机理
发布时间:2006-04-11 点击次数:1512
企业办孵化器之内在机理
一、参与各方目标趋于一致:
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是响应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号召,从企业自身管理与实践的需要出发而创办的。对政府来说,主要是从宏观层面上考虑培育新企业;对创办企业来说,主要是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考虑培育新业务、新技术和新项目。创办专业特色孵化器的企业需要公开企业的公共资源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最大化,明确在孵企业是创办企业现在以及将来的创新源;对在孵企业来说,主要是希望通过共享母体资源得到长足发展。 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促使三方的目标趋于一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专业特色孵化器培育出来的新业务可以有几种不同的选择,可以放入在孵企业内,可以创立新的公司,也可以进行转让,这些都是培育新企业或促进在孵企业发展的前提;其次,政府层面关注培育新创企业,但是任何企业都是以业务为支撑的,可以说培育新业务是培育新企业的前提;第三,对于具备鲜明产业特色的企业来说,不断地培育新的业务和项目,不仅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而且有利于围绕企业业务主线扶持一系列在孵企业的成长壮大,最终有利于形成集群优势和区域优势。通过这三方面,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创办孵化器的需求有机的联系在一起,政府、创办企业、在孵企业的目标更加趋于一致,三者互惠互利,形成良性循环。
二、参与各方利益所得有机结合:
对政府来说,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可以通过孵化机制协助政府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及与母体资源的共享提高孵化成功率,从而放大政府作用,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对创办企业来说,在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模式中,创办企业既能够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也能够寻找到利于自身发展的创新源,还能够通过在孵企业的聚集,初步构建产业集群雏形,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对在孵企业来说,在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模式中,在孵企业可以同时享受政府和创办企业提供的服务。通过政府对孵化器的政策倾斜(或政府直接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政策倾斜),在孵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减免等优惠政策。而通过创办企业提供的资源共享平台,在孵企业可以一定程度上充分共享母体的技术、研发、客户等各类资源。 总之,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模式下,政府、创办企业、在孵企业等各方的利益得到了有机的结合。同时,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可以同时培育新技术、新业务和在孵企业,也可以享受与政府主导孵化器同样的政策倾斜,还可以充分利用创办企业的各种专业资源,最终实现“1+1+1〉3”的整体效应。
三、市场化企业集群的形成:
在孵企业入驻时有一定条件,符合条件就可以进入,进入的成本较低。退出时没有障碍,退出成本也较低,可以根据在孵企业发展的需要,选择退出的时机和方式。因此,这种动态组合一方面有利于在孵企业形成一种松散型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联合体,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专业特色孵化器的运作存在一种外在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由于同类企业本身存在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通过不断交往、竞争而形成的合作,是一种有发展前途、成本较低、收益最大化的合作,这种竞合互动而成的紧密型企业集群,将导致群内企业的相对灵活性,并能获得比较好的技术溢出效应,比由政府支持的捆绑式的联合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四、以母体公司为核心战略联盟的形成:
由于母体公司挑选在孵企业时带有明确的目的性,而且对在孵企业的开发项目提供指导,因此在孵企业的经营部署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在孵企业在自身的成长壮大中也拓展了母体公司上下游业务,或者横向拓展了母体公司的业务领域,形成了以母体公司为核心、在孵企业为补充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战略联盟。联盟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有效地提高了联盟内各企业在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方面的成功概率,降低了各自的风险。这种战略联盟关系也是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区别于其他科技企业孵化器最显著的特征。
五、横向联盟及交叉联盟的形成:
各级政府、创办企业及在孵企业在专业特色孵化机制中,通过相互交流,彼此利益实现,形成一种横向联盟。横向联盟能够更好的发挥集聚效应,促进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政府、创办企业及在孵企业在实现跨政府、跨行业的目标中也会形成一种交叉联盟,以实现技术和策略等方面的构想。交叉联盟将企业办专业特色孵化器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化,从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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