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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详细报道东软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06-04-24 点击次数: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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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经济》杂志社2006年06期用两整页的篇幅,详细介绍了东部软件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创立,指出,“创新是创业企业产生超常规利润的源泉,而只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保证企业的创新成果不被他人剽窃”。现全文转载,供园区企业参考。

东部软件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创立

        杭州东部软件园是一家以打造科技创新示范园区为目标,依托政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高科技园区,园区内汇聚了一大批国内外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打造东部软件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近日,东部软件园与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建设知识产权顾问专业机构“东部知识产权事务部”。该事务部的挂牌标志着东部软件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创立。

一、园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必要性

        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以灿若群星的创新型企业为依托,而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需要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一个社会如果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要使它变得和谐不可能,要创新也不可能。美国经济学家发表的最新一项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不仅影响创新的速度,而且影响创新的方向。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然而,企业主要关注的还是将科技成果向国家申请权利,发现有侵权情况提起诉讼等方面。其实,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私权其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其成果的商业价值和财产价值,并不是表明其成果的科技含金量,也不是为了追求其权利数量,更不是一种销售广告。现阶段进企业讲述知识产权相关基础知识、介绍成果申请方法的较多,但能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平台的机构还不多。

        东部软件园是杭州市的重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之一。对高新技术的研发、保护及应用是园区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每一个园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知识产权顾问专业机构如“东部知识产权事务部”的力量,借鉴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将有助于园区企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推动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园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错位。一些园区企业一方面对侵犯自己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深恶痛绝,但另一方面却对无偿甚至侵权使用他人有知识产权权益的产品技术不以为然,观念反差明显。

        其次,遭受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围堵。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落后,多数企业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予以实施,更谈不上设立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只有少数企业聘有专门的包括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在内的知识产权律师。而在园区企业普遍没有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跨国公司却已经开始了专利先行的战略并进行围堵。从目前的专利申请总量看,国外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比重非常大,约占70%以上。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例,计算机占70%,移动通讯占90%,集成电路占90%,生物技术占87%。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专利数约占高新技术产业申请专利数的2/3,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已经包括核心技术和应用技术等各个领域,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空间被进一步挤压。

         再者,由于国家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新的热情。企业做出技术创新决策,是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创新的实际动力是获得短期的垄断利润或长期的竞争优势,这源于技术创新成果的排他性。然而,外部的市场环境具有企业不可控的特征,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会造成创新者失去获利的可能。据调查,目前我国有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没有创新的企业,在市场回报率方面没有很明显的差距,这无疑会挫伤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如因为软件的通用性越强,被盗版的现象就越严重。而企业为避免软件被盗版而转向受影响较小的专用软件、系统集成或技术服务领域,这使国产的通用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产品有不断萎缩的趋势。目前软件企业的产品绝大多数集中在应用及专用软件领域,从事通用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不足10%,与1999年相比,数量减少近一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使软件产业的整体结构出现失衡。

三、园区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企业创业一般都是伴随着创新而产生的,这种创新可能是一种新产品,也可能是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创新也正是创业企业产生超常规利润的源泉,而只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保证企业的创新成果不被他人剽窃。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体制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胜于技术创新本身,硅谷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例证之一。问题在于,园区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呢?

        首先,作为园区企业的决策层应有通过知识产权实现其真正价值的意识,并尽快建立一整套适合于本行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于目前暂未设立法务部或知识产权专员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委托知识产权顾问专业机构如“东部知识产权事务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有效平台。企业无论大小都有资产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理应有专人管理,否则难以实现其财产价值,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更不应忽视这点。

        其次,园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应是全方位的,它包括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检索与咨询,尤其是市场信息、法律信息、技术信息等;商标和域名管理指导,强化识别标志保护、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策略咨询;企业内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尤其是策略意识、抗辩能力的培养;纠纷协调与处理咨询,包括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与人事管理、其他纠纷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指导,侵权监视和预处理咨询,企业产品标准咨询……等等。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商标注册。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麦当劳、肯德基并没有任何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它们正是靠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2)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个产品往往可以申请多项专利,怎样申请专利才能使自己的产品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经过仔细的研究和反复的推敲。一个小小的手机,就有几千项专利。(3)版权保护。很多产品往往够不上申请专利的标准,但是它却是企业投入了成本自行设计的,这就需要用到版权保护。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除了著作权法以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专项法规。(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创新是由人完成的,从事创新的人才是企业的核心。规范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可以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企业与员工除了签定劳动合同以外,还要签定保密协议、同业竞争限制协议;在企业投入力量研发之前,先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等。(5)外部的防范措施。这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执行力度有限,而且证据的取得是知识产权诉讼的一大难点,所以采取一些事前的预防措施往往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靠版权保护的工业产品,在销售场所、产品说明书上注明关于版权保护的警示,既可以对盗版者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又会给日后的取证提供有力的帮助。

四、园区和企业在创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1、园区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发挥指导作用(1)园区应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相应激励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服务;提倡、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起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2)园区应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其代理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顾问专业机构如“东部知识产权事务部”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组建专利信息服务的平台、知识产权管理的平台,为实施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服务,帮助企业和科研单位随时掌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竞争态势。(3)园区应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园区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企业细化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4)园区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企业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1)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如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工作,以真实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创新观念,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棒,园区企业应该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对抗,积极应诉,并在争取自身利益时“锱铢必较”。另一方面园区企业在发展自有知识产权的时候也要注意方法。目前我国研发基础薄弱、资金匮乏,发展自己核心技术难度太大,而日本当年的经验或许可以借鉴:在别人的核心技术之上进一步研发形成自己的新专利,即“从属专利”,然后用“从属专利”和“基础专利”所有者形成“交叉许可”,以避免交专利费、受制于人的尴尬境地。

        3、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及保护能力。(1)建立和完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借鉴国外跨国公司开设知识产权部门的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分析专利信息、市场调研、申请专利、制定专利战略等工作。(2)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园区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3)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园区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相应经济利益的实现。


                                                                       (东部知识产权部、凯麦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 甘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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