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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09-07-04 点击次数: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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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35号)文件,现就文件中有关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一、文件中有关申报条件(一)“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按20081231之前,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执行。

二、文件中有关申报条件(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是指担保机构于20071231之前设立。

三、申报条件(六)和(七)中有关“2008年贷款担保额”是指2008年期初担保余额和2008年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之和。“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是指2008800万元以下期初担保余额和2008800万元以下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之和。担保机构必须将上述业务全部填入“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其中非企业担保业务请在“企业名称”栏中填写“其他”。

四、对2008年以前发生的跨2008年度的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1%的标准申请补助。

请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通知担保机构,从网上下载最新版申报软件填报项目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联系方式:010-66010289) 

                           OO九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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