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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4 点击次数: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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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确保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
1、对年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在1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1亿元以上(不含海关征税,下同)的大企业、大集团命名为区强优企业;对年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命名为区重点骨干企业;对年销售收入(技工贸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12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命名为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年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命名为区先进企业。
2、凡当年对区级财政的实际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生产、研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价值100万元的住房一套。
3、凡年缴纳税金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该企业主要经营者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凡年缴纳税金突破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企业,分别给予主要经营者1万元—9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年缴纳税金突破5亿元的企业主要经营者给予特别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5、凡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专项项目,区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6、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其他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建技术研发机构、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考核验收,给予企业一次性3-5万元的资助。
7、凡列入杭州市与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的战略合作项目,区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凡经批准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凡博士后新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8、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强优、重点骨干、先进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分别按销售收入或技工贸总收入5%、3%和1%提足。上述企业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9、凡列入市级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1-3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3万元的奖励。
10、凡企业当年获得的各类专利,除按省、市规定资助外,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追加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追加资助1000元,外观专利每件追加资助5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经授权,每件一次性追加资助2万元;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11、对新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5000元的奖励。
12、凡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租用留学生创业园生产、研发用房的,给予100平方米内第一年全额,第二、三年减半的租金补贴;企业自行解决科研生产用房的,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第三年减半的房租补贴,并在2年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
13、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才工薪所得2004-2007年期间每年对财政贡献在1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购房或购车资助。
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14、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凡新获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市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16、凡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或ISO18000安全生产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7、凡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技改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五、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
18、设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为3000万元,重点用于企业的项目资助、专业培训、品牌宣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等(实施细则另订)。
19、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2、CMM3、CMM4、CMM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差额部分。
20、凡软件企业出口纯软件每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资助;凡软件出口创汇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1、凡软件企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500元(含一种文档)。
22、对于获得国家级年度优秀软件奖励的,给予企业每项5000元的奖励。
六、鼓励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23、经过区以上各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3年内,孵化器及其孵化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25%作为“孵化资金”资助孵化器,25%用于奖励在孵企业。
24、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在本区累计投资额超过其公司注册资金60%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不到6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25、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6、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准备金,财政每年不少于100万元,专项用于区内担保机构(经批准设立的)为高新技术企业(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的风险补偿。
七、鼓励来高新区(滨江)投资发展
27、宗地投资密度在每平方米450美元合同外资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每平方米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注册资金大小给予一次性资助。
28、对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并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租用科研生产厂房的生产、研发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根据注册资金的大小,给予一定的资助。
29、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外,根据其10年内对区财政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资助。
30、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集团总部(包括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等在内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根据其5年内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资助。
31、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研发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规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属区财政留存部分免缴。
32、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600万美元(内资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企业优惠购房奖励。
33、凡引荐成功高新技术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且按程序办理引荐手续的,按注册资金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按《关于鼓励引荐投资项目的实施办法》操作)。
八、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
34、凡列入市财政资助在境外设立加工贸易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商品专业市场、资源开发、研发机构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各类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区财政按相应的比例资助。
35、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按市财政的扶持金额,区财政1:1配套。
九、其它
36、区财政5年内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产业的发展。
37、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对象须是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财政。
38、按现行财政体制,街道企业的各项资助按上述标准由区、街道分别承担。
39、产业扶持政策依照企业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情况兑现资助,综合资助额度原则上以3年内该企业对区财政新增贡献的总额为限。
40、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区财政贡献再另行清算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委会、政府负责解释,原高新区(滨江)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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