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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04 点击次数: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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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和《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种子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经费,用于资助在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50万元。
种子资金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其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新办(三年内注册、登记)企业的新上项目,对一个企业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杭州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5.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项目受理程序
1.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汇总并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
五、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的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3.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资助项目监管
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依据本办法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种子资金资助项目,将由企业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2.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在每年12月将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目标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并对企业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通报批评。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种子资金资格。
5.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鉴定),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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